氣候變化問題經常被視為一個需要由自然科學家、工程師和經濟學家解決的技術問題,并被訴諸地球工程等技術方案?;\統看來,當前關于氣候正義的研究,集中體現在經濟維度、政治維度和生態維度,其特征分別表現為分配正義、程序正義和共生正義,而往往缺少文化維度上的考察。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呼吁,要更加關注氣候變化的社會文化層面。明確氣候變化在文化維度的價值規范問題,是氣候正義研究的重要基礎。本文基于馬克思主義文化觀,試從文化維度對氣候正義進行一定探索。
把握研究現狀
研究表明,人類活動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正越發明顯地改變全球氣候系統,導致全球氣溫異常變化、海平面上升、極端天氣事件更加頻繁發生等問題。這關涉如下氣候正義問題:我們應如何評估氣候變化的影響?當代人對子孫后代應負有哪些氣候責任?政治行為體應如何考慮氣候預測所涉及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應由誰在氣候變化方面負怎樣的責任?鑒于“溫室氣體預算”有限,應如何分配?應由哪些因素規范和制約氣候政策?我們應如何在氣候正義的競爭中進行權衡?目前,學界對氣候正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經濟維度上的分配正義、政治維度上的程序正義以及生態維度上的種際共生正義。
其一,經濟維度:分配正義。氣候正義在經濟維度上主要表現為分配正義,包括對適應成本和收益分配的評估,以及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依據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中的定義,“分配正義,指在個人、國家和世代之間分配負擔和利益”。分配正義是以一種對全球財富或收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責任,即較富裕國家要接受對較不富裕國家的正義義務。一方面,分配正義包括對適應成本和收益分配的評估。另一方面,分配正義還包括對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公平分配。
其二,政治維度:程序正義。氣候正義在政治維度上表現為程序正義。依據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中的定義,“程序正義是指誰來參與和決定決策”。一般而言,氣候程序正義問題主要分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所有參與者在氣候變化政策制定中都應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從國際氣候應對策略的商討來看,邊緣性地區和土著人民往往沒有話語權。氣候解決方案領域存在著強大的知識殖民主義。另一方面,所有成員提出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決策,都應得到公正對待。
其三,生態維度:種際共生正義。從生態維度上看,氣候正義主要表現為種際正義與共生正義。種際正義是指,在氣候變化的語境中,除關注人與人之間的正義性外,也關注人與自然界其他生物物種之間的正義性。種際正義分為種際同一性正義與種際差異性正義。種際同一性正義強調,人類與其他生物種類之間,基于某種或某些同一性(比如都具有生命),而應受到相同對待。種際差異性正義則是指,在人類與其他生物類之間,基于某種或某些差異,而會得到不同對待。因此,種際正義是從生物圈平等出發,否定人類中心論,同時承認種際間資源占有的差異協調。共生正義是一種整體性正義,旨在維護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整體性,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人類與非人類之間存在一種共生共存的親密性和依賴性。這種親密性和依賴性,預設了人類基于共生正義所應承擔的道德責任。
聚焦文化維度
馬克思主義文化觀包括以下三重含義。1.理論主題是“現實的人”,關注現實的人的生存境遇和發展命運。2.人作為一種群體性的動物,本身具有社會性,要在相互交往中實現發展。3.制度是保護文化正義的中介結構。根據這三重含義,可以從主體正義、交往正義和制度正義三個維度,對氣候正義的文化維度進行探索。
其一,主體正義。人是文化的主體,文化正義首先要考慮人的主體正義。受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地區,往往是山區、冰地、沙漠以及熱帶雨林等,這些地方最多的居民通常都是土著人民。土著人民對自己的土地往往會有深刻的認同感,其文化習性一般會與當地的自然環境息息相關。氣候變化或導致當地土著人民不得不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是離開原居住地。因此,氣候危機會造成生存環境的變化,從而改變文化習俗和特性,繼而影響文化認同,最終導致文化身份和自尊感的喪失。
1.提升氣候主體的文化身份認同。文化認同建構了一個包圍群體,能夠給成員提供個人識別自己以及可以被他人識別的方式。個人通過包圍群體的文化框架,理解世界并確認自身的文化身份。在氣候變化愈演愈烈的情況下,不可避免會帶來群體的遷移,有時會讓土著人民不得不搬離自己世代居住的地方。在搬離的過程中,文化認同的宗教、語言、飲食習慣、休閑娛樂方式等組成部分,會不自覺改變甚至是消失。氣候變化帶來的人口遷移,會使群體分散開來,導致個人可能失去一個熟悉的包圍群體而生活在陌生的群體中,從而無法獲得群體歸屬感。并且,很多經濟的后果,如森林砍伐、水污染、大規模農業用地清理和城市化等,會對生態系統造成破壞,“迅速”使生態系統與以前大不相同,從而破壞土著人民的知識體系以及培育景觀和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氣候變化可能導致文化身份的喪失,引發主體文化身份喪失的不公正。而提升氣候主體的文化身份認同,則有助于個人通過包圍群體獲得歸屬感。
2.夯實自尊的社會文化基礎。社會文化是自尊的重要基礎。人為氣候變化可能在各個方面影響土著人民的文化權利(如自我能力感或自我價值感),或直接破壞個人自尊的社會文化基礎。這被認為是一種文化不公正的待遇。一方面,氣候變化破壞了自尊的自我能力感。文化損失發生在氣候變化后改變生活方式和搬離熟悉的居住場所中。對于土著人民來說,離開熟悉的居住場所是非常痛苦的,這會影響其自我意識和自信。另一方面,氣候變化破壞了自尊的自我價值感。自尊的自我價值感同文化認同密切相關。如果一種文化得不到普遍尊重,那么其成員的尊嚴和自尊也會受到威脅。當置身于不受尊重的環境、自身行為無法得到社會積極反饋時,很容易產生自我懷疑——懷疑自己的存在是否有價值。一般而言,氣候變化影響下的自我能力感與自我價值感是相互交織的。夯實自尊的社會文化基礎,對維護氣候主體正義而言極為重要。
其二,交往正義。交往正義體現馬克思主義文化觀的實踐特征。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是人的真正的社會聯系,所以人在積極實現自己本質的過程中創造、生產人的社會聯系、社會本質”。因此,從交往正義角度討論氣候正義的文化維度時,應做到兩點。一方面,要共同承認氣候變化會導致文化損失。另一方面,應努力克服西方氣候知識霸權,積極推動應對氣候危機的文化知識互鑒交流。
1.承認共同有區別的文化正義原則。承認氣候變化對文化不正義的重大影響是有難度的。因為,氣候變化對文化造成的傷害并不是蓄意而為,甚至說在很長一段時間是無法預見的?;蛘哒f,氣候變化造成的文化損失比起其他傷害文化的行為影響要小得多。所以,有時很難把氣候變化造成的文化不正義,看作一個群體對另一個群體不尊重的行為。因此,為實現氣候交往正義,我們需恢復相互尊重的交往文化關系,承認共同有區別的文化正義原則。一方面,可以通過發表遺憾聲明,共同承認氣候變化會造成文化不正義問題。馬克思主義文化正義觀要求每一個人合理的精神需要和文化訴求都應得到及時關注與最大程度上的滿足。因此,氣候正義研究應確保那些被漠視、被邊緣化的氣候群體能夠在民主的氣候決策中擁有發言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從而真正享有實質性的氣候正義。另一方面,要承認不同氣候主體的差異性文化責任。氣候主體之間的理想關系,應是一種平等的文化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每個氣候主體都認為彼此之間是平等的。但是,同時也要承認因歷史現實所造成的氣候變化應對能力的文化差異。換言之,應對氣候變化需要承認,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里的“區別”責任,主要是指奢侈權與生存權的區別。發達國家應為全球減排貢獻更多,負有更大的“差別化”文化責任,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2.尊重應對氣候危機的地方性文化作用。氣候文化的發展受到不同民族的客觀環境影響,會表現出不同的民族風格,呈現出一定的文化民族性和多樣性。當前,有關氣候科學知識的世界格局由西方氣候文化霸權主導,西強東弱特征明顯。在歷史上,世界各地的氣候文化知識多通過發展有關種植、狩獵、天氣和氣候、環境條件、醫學和保健、航海工程等知識來推動其自身發展。但這些知識卻往往不被西方主導的世界主流話語所承認。這種帶有偏見的做法,實際上是西方殖民霸權的歷史遺產,是對地方性文化智慧的否定。令人遺憾的是,西方這種強大的殖民霸權話語力量,仍左右著應對氣候危機的決策。其他地方性文化的傳統知識,理應在應對氣候危機中發出聲音,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應對氣候危機帶來的各種挑戰,需要廣泛吸收世界各族人民的地方性文化智慧,推動世界上不同民族氣候文化知識的交流與互鑒。
其三,制度正義。氣候制度應以氣候正義為價值導向。就建構制度正義的本質、過程和結果而言,氣候正義主要表現為:生產關系的制度正義、參與的制度正義、分配的制度正義。
1.氣候制度正義的根本前提:生產關系。文化正義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由生產方式尤其是生產關系所決定。馬克思從生產實踐活動出發,將制度的形成歸結為一定生產關系以及與這種生產關系相適應并維護這種生產關系的社會機構和規則的確立過程。因此,建立生產關系正義的文化制度是氣候制度正義的根本前提。西方工業文明的制度基礎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即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物質條件、以生產資料的資本家私有制為主要特征的社會經濟制度。資本家對資本積累的無限欲望,使自然資源(尤其是化石能源)被過度掠奪,從而打破了碳循環的平衡,帶來了氣候問題。相比之下,我們強調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共生關系,要求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而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能夠通過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的模式,為從根本上解決氣候問題帶來可能。
2.氣候制度正義的體現過程:知情權、參與權與宣傳權。根據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氣候制度主要指應對(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各種政策、法規與制度安排”。目前,真正參與到氣候政策、法規和制度建設的群體并不多元。要體現氣候制度正義,應加強對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的保護,保證他們的參與權并允許向外宣傳。一是知情權。氣候變化議題,往往具有前瞻性和預測性,但一般在發生嚴重事件前很難預測。而且,往往受傷害較大的群體,是對氣候變化造成影響較小的群體。氣候變化的不確定性增強了其可討論性與信息可塑造性。對于氣候變化應對策略的討論,應充分告知受害群體,保證他們參與的知情權。二是參與權。參與權體現于參與主體的多元有效性。氣候治理的核心是各主權國家,但由于國家利益的地域性特點和氣候治理整體性之間的矛盾,依靠單一的國家主體制定減緩和適應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社會中不同維度的不同主體作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制度建設之中,有利于克服國家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局限。此外,氣候正義要求多元主體的利益都應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體現有效參與。但在以往的氣候制度談判中,發達國家屢次在談判中占據上風,難免損害其他方的利益。保證參與的有效性,不僅有助于提升制度的執行力,而且可以反映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締約各方的真實意愿與需要,是實現氣候正義的保障。三是宣傳權。受氣候變化影響的群體,不僅要能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制定中,其客觀觀點與合理訴求也應被充分考慮。而且,這一群體應有權利宣傳自己受到的氣候變化影響,并能夠宣傳自己應對氣候變化的主張。
3.氣候制度正義的結果表現:氣候責任的公平分配。氣候正義的關鍵在于,誰應承擔以及承擔多少責任。針對這一問題,分配正義包含了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過去和現在的全球財富不平等以及收入不平等來看,要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在道義上有責任承擔更重的負擔。氣候正義是關于負擔的公平分配,分配需要有所區別。氣候變化是工業化以來人類綜合活動的結果。發達國家的社會構成根源于工業化,并與殖民歷史交織在一起。氣候風險特別脆弱的國家和地區,既沒有促成這一歷史軌跡,也沒有從中充分受益。在氣候變化中,這些國家和地區往往會受到更為嚴重的沖擊。而一些發達國家承擔減排的責任,不僅是因為它們有這樣做的能力,也是因為它們作為過去一些做法的受益者,承擔著糾正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道義責任。二是從代際角度來看,溫室氣體的排放要考慮子孫后代的利益。氣候正義不能僅在全球不平等的背景下分配責任,還應是對后代的責任。后代如何主張或持有權利,似乎并不清楚。但對于后代而言,當代人類社會的溫室氣體排放威脅到后代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至少是一種不正義的表現。三是從生態利益來看,要合理建構生態利益補償制度。從生態利益的角度來看,氣候不公正是因為氣候資源的擁有者并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利益,而享受氣候資源的人往往并沒有成為氣候資源的建設者?;蛟S可以通過補償金等形式,將碳定價產生的收入回饋給低收入群體來緩解這種不公正。只有當我們能夠為最少受惠者帶來利益補償時,才能完善氣候正義。
(本文系江蘇省社科基金哲學重點項目“氣候懷疑論的科學批判研究”(19ZXA001)階段性成果)
?。ㄗ髡邌挝唬航K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基地、南京信息工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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